关于委托21个市(州)环保部门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8]5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8]5号 关于委托21个市(州)环保部门承担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服好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关于委托市(州)级环保部门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函》(川环函[2007]720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委托全省21个市(州)级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承担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III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受托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III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1-07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受托机关;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