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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验收的批复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验收的批复 豫环审〔2013〕457号 2013年9月27日 该项目的工程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3-09-27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批复;工程验收;之日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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