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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委托和县振兴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和县振兴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你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获得我厅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现委托两年期满。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委托;续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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