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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安徽泾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安徽泾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3-01-28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安徽环保厅;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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