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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环罚字〔2013〕7号   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劲峰 详细地址: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2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12年10月10日至检查时停用锅炉脱硫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发布日期] 2013-10-28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安徽环保厅;行政处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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