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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阜阳市机动车辆检测站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阜阳市机动车辆检测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2-10-22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安徽环保厅;机动车;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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