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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委托合肥市环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合肥环新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你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受我厅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至2013年7月29日委托2年期满。
[发布日期] 2013-09-23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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