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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委托黄山车驰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函
[摘要]     黄山车驰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你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获得我厅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现委托2年期满,我厅对你公司要求续延委托申请书及相关工作进行了审查,经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及专家组现场查勘审定,认为你公司基本符合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以继续承担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任务。
[发布日期] 2015-06-24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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