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委托合肥顺驰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顺安站)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合肥顺驰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你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获我厅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2013年12月19日委托2年期满。
[发布日期] 2014-01-02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