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摘要]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日期] 2009-07-16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实验室;病原;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