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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八大”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2〕36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十八大”召开期间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实验室;病原;微生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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