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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出生当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09〕20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珠海、中山、湛江市劳动和社保局,东莞社保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 为使农村新生婴儿及时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
[发布日期] 2009-08-11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补偿;婴儿;新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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