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行政处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14〕98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相关处理规定,经研究,现就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一)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核发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结合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给予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处罚人相关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 2014-09-05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执业;医师;行政处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