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14〕7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要求,根据6月25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决定,现就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结算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 全省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须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于7月20日前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9家结算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办理绑定手续,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可选择其作为专用资金账户并予绑定。
[发布日期] 2014-07-03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机构;药品;结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