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8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做好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2013〕7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要求,切实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一)新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发布日期] 2013-10-08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放射;卫生;技术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73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