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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内容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5〕44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对医疗广告代言人做出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医疗服务予以推荐或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发布日期] 2015-09-06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广告;广告法;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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