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4〕48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原卫生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证明内容应明确申请人如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导致不能进行执业注册的后果由学校承担(模板见附件1)。
[发布日期] 2014-11-14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实习;护士;临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