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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和调整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15〕720号广州、珠海、汕尾、茂名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务点设置的规定的通知》(粤卫〔2015〕3号)及《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2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经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研究,同意新增化州市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汕尾精神康复医院、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同意广州市花都区慢性病防治所(花山延伸服药点)和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宁延伸服药点)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同时,撤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卫生院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资格。
[发布日期] 2015-07-14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戒毒;药物;治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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