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1〕48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各医院的电子病历进行评分和评级,并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评分及评级结果汇总后填写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我厅,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直接报我厅。
[发布日期] 2011-12-31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病历;电子;分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