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文】 各区 (县)农业(林)局(农委), 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 市农工商(集团) 总公司产业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农业部《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现将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公布如下: 一、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 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 (二) 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发布日期] 2001-04-10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业种子;加工包装;通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