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3〕2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和省食安办、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2013﹞18号)要求,为保证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厅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0-25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管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