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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便秘通软膏的公告
[摘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便秘通软膏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4〕第00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便秘通软膏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3年11月27日分别在《新华日报》、《金陵晚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发布日期] 2014-01-22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软膏;江苏食药监局;便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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