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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的通告
[摘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的通告 苏食药监保〔2011〕241号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化妆品技术监督工作,经审核,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扬州药品检验所、江苏省苏州药品检验所、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家单位为我省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承担我局化妆品行政监管有关检验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的相关检验任务。
[发布日期] 2011-08-11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化妆品;检验;江苏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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