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23号通告的通知
[摘要]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第23号通告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通〔2015〕15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对白菜进行保鲜防腐违法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职责。
[发布日期] 2015-06-30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