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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食药监药生〔2014〕26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附件1)和《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自2014年10月1日起,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部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职责,国家总局将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发布日期] 2014-09-24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委托;药品;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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