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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锦绿新城二期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普环保[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发布日期] 2002-12-1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油烟;餐饮项目;污染 [时效性]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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