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进口废纸、废钢铁企业环保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固废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6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 2005 〕 158 号)的要求,现将向本市申请进口废纸和废钢铁企业(见附件)出具环保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具有利用废纸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造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保局;废纸;企业 [时效性]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