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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市排水处、各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目标,经研究,对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征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排放的生活污水可直接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集中处理。
[发布日期] 2000-05-16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城市污水;污水排放;管网 [时效性]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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