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根据《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市政府令 23 号)和我局《关于市环保局部分监管职责交给区县环保局的通知》(沪环保人〔 2009 〕 288 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 2010 年 1 月 15 日起,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辖区内 IV 、 V 类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和 III 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他辐射单位根据市环保局制定的辐射安全监管计划,做好配合与实施工作。
[发布日期] 2010-02-1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保局;辐射;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