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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的通知》(环办〔 2008 〕 12 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发布日期] 2008-02-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拆解;名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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