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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摘要]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污染治理。
[发布日期] 2015-07-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野生动物;环保;上海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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