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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科〔2005〕125号)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为做好本市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和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
[发布日期] 2005-03-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运营;设施;环保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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