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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和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摘要]         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大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立案、调查的环保违法案件,在本通知委托范围内,直接以市环保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发布日期] 2006-05-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案件;环保;监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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