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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核行业反恐指导性意见》精神,加强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活动的管理,现就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单位和委托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市和区 ( 县 ) 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移动探伤作业过程中各相关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1 .放射源的贮存 ( 1 )应设定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落实做好放射源的领用和归还登记制度,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世博期间每天核实放射源),做好计算机管理档案,源库门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2 )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定期对放射源库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3 )放射源库必须按国家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和公安部门《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31/329.2 — 2005 )的管理规定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
[发布日期] 2010-02-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探伤;放射源;作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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