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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进口废物“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的通知
[摘要]
各废物进口单位、利用单位: 为加强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切实贯彻执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进口废物实行“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
[发布日期] 1996-10-23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废物;进口;填报
[时效性]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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