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订,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市审改办《关于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方式和措施探索创新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06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事项 贯彻落实上海市审改要求和新《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环保局不再受理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 2017-01-1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微生物菌剂;上海环保局;环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