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上海市环境环保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摘要]    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现将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一)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     (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发布日期] 2005-12-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车辆;上牌;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232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