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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环办函〔2003〕143号)的要求,为保证上海市汛前和初汛期的饮用水质安全,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现提出要求如下: 1、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和总量控制,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监督和检查,近期要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 2003-04-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事件;污染;污染源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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