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教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为全面启动和规范运行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对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积极营造场所心理矫治的浓厚氛围,增强民警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主动性,促使劳教人员形成寻求心理帮助的意识。
[发布日期] 2005-02-22 [发布机构] 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心理学(综合)
[关键词] 矫治;劳教;心理;心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