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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摘要] (粤药管办〔2001〕185号)(2001年5月29日签发) 第一条 为加强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零售药店或者现有零售药店办理变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新增居民点,新开发区,乡镇,农村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发布日期] 2012-08-20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店;零售;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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