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药监市[20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目前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部分网站经过审查后已经获取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但是仍有许多网站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
[发布日期] 2004-03-15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互联网;服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