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