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摘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施程序 (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