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监督管理,满足人民安全用药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以下六种情形应当给予鼓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登记: (一)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地区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二)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
[发布日期] 2012-08-20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非处方药;乙类;零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