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师;执业;教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