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药品异地生产和药品委托加工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药品异地生产仅指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产量,而在本集团内其它药品生产企业异地生产,并使用同一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委托加工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代加工,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应是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
[发布日期] 2013-12-17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生产;委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