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摘要] 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
[发布日期] 2014-07-22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质量;零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