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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三)
[摘要] 2017年01月03日 食药监总局 一、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 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二、持有人能否获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持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持有人如何在流通环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 对
[发布日期] 2017-01-24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持有人;试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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