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解读
[摘要]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自1999年11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迅速发展。2004年3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卫生部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实施,确立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基本概念、基本格局和监测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发布日期] 2014-01-07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