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摘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 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闽人社发〔2015〕6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离岗创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
[发布日期] 2015-10-16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离岗;科研人员;创业;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